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由于石油产品的价格波动较为频繁,石油石化企业的利润不稳定,将影响部分地区的利益,为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平稳运行,国务院决定,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九月五日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无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2006年)
- 江泽民同志治丧委员会公告第2号(2022年)
-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