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切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二、
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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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2010年)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 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4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实施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的通知(2018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