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贵港市覃塘区的批复(200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贵港市港北区行政区划设立覃塘县的请示》(桂政报〔2001〕34号)及《关于再次请求调整贵港市港北区行政区划增设覃塘区的请示》(桂政报〔2002〕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贵港市覃塘区,将贵港市港北区的覃塘镇、黄练镇、东龙镇、三里镇、五里镇、石卡镇、蒙公乡、山北乡、古樟乡、振南乡、大岭乡划归覃塘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覃塘镇覃塘大道。
覃塘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港北区和覃塘区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〇〇三年三月六日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2013年)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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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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