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确保向使用者提供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产品的相关信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附有说明书,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包含产品能正确使用的全部信息,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健康,并与产品实际性能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生产企业申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加盖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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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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