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2004年)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措施。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市(地)级(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市(地)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确定的原则,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二、 市(地)级人民政府可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 设立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管理体制,保证地方党委加强对本地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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