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2001年)
- 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