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2014年)
为准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行政拘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被拘留人的收拘凭证。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作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当日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不得拖延。拘留所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拘被行政拘留人。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异地执行拘留审批表收拘被拘留人。
二、 关于拘留期限的计算。拘留决定机关在送达执行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拘留的期限和具体的起止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拘留所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例如,2013年8月1日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注明“拘留5日,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6日止”。因特殊情况,拘留决定机关无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时间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重新载明拘留起止时间,并加盖拘留决定机关印章。
三、 关于被拘留人转其他处理。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或拘留期满后被办案单位又作其他处理的,依照下列情形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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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2024年)
-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2002年)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