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发布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定方案,组织试点,为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安徽在全省范围进行了改革试点,还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试点。总体看,各地的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实践证明,中央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改革措施是符合农村实际的,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拥护和支持。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01年要在总结安徽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方针是:加强领导,完善政策;扩大试点,积累经验;配套推进,稳步实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 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推行的又一项重大改革。搞好这项改革,对减轻农民负担,制止农村“三乱”(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增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作为农业发展新阶段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今年农村税费改革是否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全面推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中央不作统一规定。条件具备并决定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全面推开的,其改革方案要报经国务院审批;条件暂不成熟的,要选择若干县(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为下一步全面推开做好必要的准备。
各地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全责,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扎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周密设计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在改革过程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和基层的实践,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方面的利益矛盾。要做好干部培训工作,教育基层干部准确领会和掌握中央的政策,严格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主动承担和克服改革中的困难。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民进行宣传,使改革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教育农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有意拖欠、拒缴和抗税的,应依法予以追缴;要认真落实各项农业税费减免政策,对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农户,给予必要的减免照顾。同时,要注意把握好宣传尺度,准确客观如实地评价减轻农民负担的效果,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中央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转变工作思路,密切配合,带头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自觉服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积极支持地方搞好改革试点工作,不要干预地方机构改革、压缩人员、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要加强调查研究,帮助地方完善改革试点方案,加强对各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对改革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二、 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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