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药监测期管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同类别新药分别制定了监测期期限(见附件),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有关单位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新药监测期期间的各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司。
特此通知
附件:
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八日
- “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1年)
- 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
-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 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2016年)
-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
- 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2014年)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海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