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新药监测期管理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不同类别新药分别制定了监测期期限(见附件),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试行。各有关单位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新药监测期期间的各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司。
特此通知
附件:
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八日
-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设立遵义市汇川区的批复(2003年)
-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5年)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
-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3年)
-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携手构建更加美好的上海合作组织家园——在“上海合作组织+”阿斯塔纳峰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