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光伏制造行业加快转型升级,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 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
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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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2017年)
-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09年)
-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2016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英文版](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