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光伏制造行业加快转型升级,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 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
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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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2008年)
-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2020年)
- 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年)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