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依法惩处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
- 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6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重庆永川港桥工业园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2018年)
- 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2009年)
-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20年)
-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