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2016年)
-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
-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