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为正确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监管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其他保险组织”是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登记的从事保险学术、研究、培训及合作等非营利性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审慎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20亿美元;
(二)设立代表机构必要性充分,并具备可行性;
(三)拟任首席代表对保险知识及代表机构运行的相关法规掌握情况良好;
(四)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稳定、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完备有效;
(五)申请者自身及其关联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有效、经营合规、发展稳健。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适用于外国非营利性保险机构。
第三条
申请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外国保险机构在申请材料中可提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但所在国家或地区有主管当局的,应当提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意见书。
前款意见书或推荐信必须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
- 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 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2023年)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2000年)
-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