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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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1999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
- 国务院关于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2009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烈士公祭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