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6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改革开放以来至1998年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现宣布失效52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0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5月31日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清理意见
理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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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1年3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年)
- 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