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文物认定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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