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2003年)
为做好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要求,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决定实施“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做好今年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要求,针对高职院校(含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集中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资源,强化职业资格培训,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二、 目标任务
今年6月至9月,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和学生就业意向,集中组织高职院校中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培训合格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为培训合格者组织专门的求职招聘活动,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三、 实施范围
重点是高职院校布局比较集中且就业任务重的大中城市,当前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人数较多的高职院校。服务对象重点是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本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农村生源的应届高职院校毕业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城市和院校名单,同时报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备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驼梁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
-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19年)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