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水路运输货物港口作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三)作业委托人,是指与港口经营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四)货物接收人,是指作业合同中,由作业委托人指定的从港口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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