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201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
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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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的决定(2022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