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境内认定机构的审定、授权、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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