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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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
-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5年)
-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2018年)
- 外汇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