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水工程,是指位于长江干支流和湖泊,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保护等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和较大影响的水库(含水电站、航电枢纽)、蓄滞洪区、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
控制性水工程名录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报水利部批准。
第三条 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兼顾,兴利与除害相结合,遵循电调(航调)服从水调、区域服从流域、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单个工程调度与多工程联合调度的关系,实现多目标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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