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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