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技术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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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
- 外汇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年)
- 民政部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2017年)
-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2021年)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