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2013年)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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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安全工作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年)
-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问题的批复(1996年)
-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