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保铁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管理机构,在现阶段指铁道部直属各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
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发文公布。
第三条
铁道部直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行使《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赋予的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统一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
第四条
铁路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和行政处罚职责。铁路管理机构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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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3年)
-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20年)
-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
-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 卫生部关于加强PET装备规划管理和大型医用高新技术设备装备管理的通知(199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