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包括进入中国铁路使用的各类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道部应当制定并公布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并根据需要对目录所列产品范围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经铁道部许可。设计出新型的机车车辆,应当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型号合格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在投入批量生产之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机车车辆维修业务,应当取得维修合格证;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取得型号认可证。
第四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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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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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 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14年)
-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18年)
- 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2020年)
-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吕梁地区设立地级吕梁市的批复(2003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4月14日发表谈话(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