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和高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依据。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活动的外国航空器飞行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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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昌黎黄金海岸等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
- 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2005年)
- 中法联合声明共同建设更加安全、繁荣、和谐与团结的世界(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