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第三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
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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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13年)
- 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医保局档案局密码局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云南省丽江地区设立地级丽江市的批复(2002年)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