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第三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
商务部委托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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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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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1989年)
- 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198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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