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重组与处置,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第三条
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应从国民经济战略调整的高度出发,通过吸收外资盘活不良资产,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资金和技术,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要防止以炒作资产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业逃废债务。
第四条
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须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摘要)(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4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