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重组与处置,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第三条
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应从国民经济战略调整的高度出发,通过吸收外资盘活不良资产,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资金和技术,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要防止以炒作资产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业逃废债务。
第四条
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范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须中方控股的项目,外资参与重组后原则上应继续保持中方控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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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的说明朱镕基(2000年)
-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黟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1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2019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1999年)
-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
- 教育部农业部林业局关于推进高等农林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