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工业品是指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对全国的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本地区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配额的检查、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配额的检查、监督(上述各地区、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一称为“授权进口配额管理机构”。详细名单见附件二)。
第四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重要工业品均按本办法管理:
1.一般贸易进口;
2.边境小额贸易进口;
3.补偿贸易进口;
4.易货贸易进口;
5.捐赠进口;
6.租赁进口;
7.寄售进口;
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用进口。
成品油包括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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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 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2015年)
- 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