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用机场管理,促进通用机场安全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机场的建设、使用、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用机场按照飞行场地的物理特性分为跑道型机场、水上机场和直升机场。
跑道型机场,是指在陆地上可供固定翼飞机起飞、着陆、滑跑使用的机场。
水上机场,是指主体部分位于水上,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水上飞机起飞、着陆、滑行及停泊保障服务的区域,包含水上运行区和陆上相关建筑物与设施。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仅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表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者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包括表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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