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船,不包括废航空母舰”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 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船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
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船舶拆解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
符合国家进口废船拆解处理统一规划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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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1999年)
- 机械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4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