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气象主管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气象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气象行政复议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气象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气象主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3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2005年)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