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
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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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 质检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
-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
- 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2011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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