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2年)
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增补里耶古城遗址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农业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21年)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