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称地方债)发行机制,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
(一)
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积极推动地方债市场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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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5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5年)
- 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年)
-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年)
-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
-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