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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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
-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复函(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
-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