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票据管理,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章章名中的“印制”修改为“监(印)制”。
二、
将第二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章章名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三、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简称”修改为“统称”,并将第二款修改为:“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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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20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16年)
-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
-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
- 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