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票据管理,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章章名中的“印制”修改为“监(印)制”。
二、
将第二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章章名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三、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简称”修改为“统称”,并将第二款修改为:“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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