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决定,并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原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海洋局关于取消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海岛保护利用规划等推荐单位名单(名录)的通知(2015年)
-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决定(2010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双鸭山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2018年)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