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决定,并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原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