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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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2018年)
- 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2008年)
-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