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了确保计量基准、计量标准量值统一、准确、可靠,加强计量比对监督管理,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比对,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
(一)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
(二)经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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