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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