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4年)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商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扎实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实现农村农户经营制度基本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对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实现“四化同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地位,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扎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二、
切实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的原则,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用途,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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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
-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2012年)
-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2007年)
-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和《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