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第三条
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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