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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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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