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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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0号(2007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2022年)
-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2015年)
-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 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2018年)
-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