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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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
-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2021年)
- 气象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