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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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020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2023年)
- 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中国计生协会关于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家庭健康行动的实施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