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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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年)
-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