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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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18年)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