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