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规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的相关要求,按照“市场导向、开放共享、社会共治”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建设和管理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对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结合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实际情况,相关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根据需要自愿使用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绿色产品标识时,应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相关要求。
第三条
绿色产品标识适用范围。
(一)认证活动一:认证机构对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活动;
(二)认证活动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
(三)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以下简称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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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设立地级池州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8年)
-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